被告恐嚇與性影像罪!成功爭取緩刑!|刑事案件

Q:被告恐嚇取財與性影像罪怎麼辦?我一定會被判刑嗎?

不一定!若當事人具備「初犯」、「已和解」、「無實際造成重大損害」、「願意悔改與配合」等條件,且有律師專業協助,仍有機會可以爭取緩刑。

以下這個案件,就是真實的成功案例。

案件背景|情緒失控恐嚇前女友,讓小華面臨牢獄危機

小華(化名)與前女友小婷(化名)交往兩年,交往期間曾合意拍攝性影像。分手後,雙方發生金錢爭議與情緒衝突,小華曾傳訊要求返還金錢,並語帶威脅稱若不還錢將公開影像。

  • 刑法第346條:恐嚇取財罪
  • 刑法第319條之3:無故重製性影像罪

案件重點分析|專業刑事律師如何爭取緩刑處分?

✅ 1. 釐清恐嚇與取財構成要件

  • 傳訊內容雖激烈,未真正執行散布行為
  • 金錢往來多屬交往期間非恐嚇所得
  • 言詞不當但行為輕微,非典型勒索

✅ 2. 無故重製性影像罪是否成立?

  • 影像為合意拍攝,無轉發、已刪除
  • 未造成實質損害,律師爭取不構成重罪

✅ 3. 緩刑三要素完整具備

  • 初犯、無前科
  • 完成和解、獲得諒解
  • 願接受法治教育與公益勞務

判決結果:成功爭取緩刑 5 年

最終小華僅需完成:

  • 參加法治教育課程 5 次
  • 提供義務勞動 240 小時

被告恐嚇與性影像罪成功爭取緩刑裁判結果截圖

本案關鍵問答|你也可能遇到的情況

Q1. 傳訊息恐嚇對方就會觸法嗎?

有威脅語句且造成對方恐懼,可能構成恐嚇罪。若又要求交錢,可能成為恐嚇取財。

Q2. 拍攝的親密影片沒有外流,也會被告嗎?

有可能。合意拍攝後未經同意持有或備份,仍可能構成無故重製性影像罪。

Q3. 第一次被告,能不能爭取緩刑?

可以。初犯、願悔改並和解,具備緩刑條件時可爭取不坐牢。

專業觀點:情緒行為不代表惡意犯罪,但仍需為後果負責

情緒不是免責理由,但悔改值得重新機會。陳伯彥律師指出,面對刑事風險,務必盡早尋求法律協助,化解誤會與危機。

📞 尋求協助

若您正面臨下列情況,請立即諮詢專業台中律師:

  • 恐嚇取財、重製或散布性影像
  • 收到警察傳喚、筆錄通知或地檢署起訴
  • 希望爭取緩刑或達成和解減刑

歡迎聯絡蘗樂法律事務所,讓陳伯彥律師協助您重啟人生。


由台中律師 陳伯彥律師 撰文,具多年刑事案件經驗,致力於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法律解決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