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離職後找到更高薪工作, 公司不想付競業禁止補償金! 陳伯彥律師協助提告, 成功判賠近40萬元!
【成功案例】競業禁止補償金怎麼算?離職後公司不付怎麼辦?律師協助成功求償

Q:公司要求我離職後遵守競業禁止,但離職後卻不付補償金,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嗎?

可以,如果雙方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在員工離職後仍有效力,雇主就不能要求員工遵守競業禁止條款,卻拒絕依照約定支付補償給員工。

許多公司為了避免員工離職後立即前往競爭公司任職,會要求員工入職時簽署「離職後競業禁止協議」。但競業禁止協議書並不是公司和員工簽約了就一定有效,公司也不能只要求員工離職後「不能去競爭公司上班」,卻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。

在以下案件中,小梁(化名)在任職期間與公司簽署了「離職後競業禁止協議」,但小梁離職後,公司卻不願支付競業禁止補償,最後在陳伯彥律師協助下成功向公司求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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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陳伯彥律師協助提起訴訟, 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應給付近40萬元!

員工離職後要遵守競業禁止,公司卻不付補償?

入職時簽下競業禁止協議,離職後卻拿不到補償

小梁在某公司擔任工程相關職務,在任職期間,小梁與公司簽署了「離職後競業禁止協議書」。依照雙方約定,小梁未來若離開公司,在離職後的一段期間內必須遵守競業禁止的限制;相對地,公司也必須按照按月支付小梁在這段期間的補償金。而補償金的金額,則是以小梁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的50%來計算。

後來,小梁離開了公司。原本以為既然公司要求自己離職後遵守競業禁止約定,公司應該也會按照協議支付補償,但實際上,小梁並沒有收到公司給的補償金。

自己明明受到競業禁止條款限制,公司卻沒有履行相對應的補償義務。因此,小梁決定尋求陳伯彥律師的協助,向公司提起民事訴訟。

陳伯彥律師協助整理

公司主張:小梁已經找到新工作,而且薪水更高,沒有經濟損失

陳伯彥律師協助將小梁在原公司的薪資單、競業禁止協議書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提供給法院。

案件進入法院後,公司先向法院提出:小梁離職後已經找到其他工作,而且新工作的薪資還比原本更高,既然收入沒有減少,為什麼公司還需要支付競業禁止補償?

小梁在離職後不久就到另一家公司任職,新工作的薪資為每月7萬多元,而小梁離職前薪水則為5萬多元,單純從薪資數字來看,小梁換工作後的收入確實沒有降低。

但這也成為本案非常重要的爭點:競業禁止補償金,是不是只有在員工離職後「薪水變少」時,公司才需要支付?

法院審理後認為,競業禁止補償所處理的問題,並不能只單純用「新工作的薪水有沒有比較少」來判斷。因為一旦受到競業禁止約定限制,勞工離職後在選擇下一份工作時,本來就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,就算小梁最後成功找到一份薪資更高的工作,也不代表原本的競業禁止條款沒有對他的工作選擇造成限制。

因此,公司不能單純因為小梁「現在薪水比較高」,就直接主張他沒有受到損失,並拒絕支付勞工競業禁止補償金。

這也是本案對於有類似情況的離職員工而言,非常重要的一個觀念。

法院受理案件後,詢問公司不給付補償金的原因

公司又主張競業禁止約定無效,法院沒有照單全收

除了認為小梁沒有實際經濟損失之外,公司另外也主張,雙方簽署的競業禁止協議中,某些內容可能不符合《勞動基準法》的規定,因此相關約定應該沒有法律效力。

但法院並沒有同意公司的解釋。

法院審酌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後指出,協議本身已經針對法律變動或部分約定無效的情形設有相應規範。

因此,即使競業禁止約定中的部分內容受到法律限制,也不能因此直接推論整份協議以及公司的補償義務全部失效。

競業禁止補償金怎麼算?

陳伯彥律師協助釐清競業禁止與補償義務,成功判賠近40萬元

最後,法院判決公司應給付小梁約40萬元,並自特地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照年利率5%計算利息。

對小梁而言,案件真正重要的地方,不只是成功取得競業禁止賠償金,更重要的是,讓公司知道不能單純因為員工離職後找到另一份工作,甚至新工作的薪資比較高,就直接推論員工沒有受到競業禁止限制,進而拒絕履行原本約定的補償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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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不付競業禁止補償怎麼辦?

遇到公司要求簽競業禁止協議,應該注意什麼?

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9條之1,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並不是只要白紙黑字簽名就當然有效。

法院審查競業禁止約定時,會留意到雇主是否具有值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、勞工原本職務是否有機會接觸或使用相關營業秘密,以及競業禁止的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是否合理等問題。同時,雇主也必須針對勞工因為遵守競業禁止所受到的限制,提供合理補償。

因此,如果離職時公司有要求自己不能前往同業任職,卻完全沒有支付補償,或原本明明約定要支付補償,離職後公司卻突然拒絕付款,都應該積極詢問並處理。

離職被限制去同業,公司卻不付補償?


陳伯彥律師提醒:競業禁止條款並非「公司寫了算」,也沒有「簽了就一定有效」


不少勞工看到勞動契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,第一個反應可能是:我都已經簽名了,是不是只能照做?

其實不一定。

離職後競業禁止直接影響勞工選擇工作的自由,因此法律對於這類約定設有一定限制。如果公司確實要求員工遵守競業禁止,而且雙方也明確約定公司應支付補償,公司同樣不能在員工離職後,任意否認自己的給付義務。

本案也特別提醒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:找到新工作,不等於競業禁止補償就自動消失,是否具有補償請求權,不能只看離職後的薪資高低,而應該綜合檢視競業禁止協議內容以及勞工實際受到的限制。如果公司要求簽署競業禁止協議,或離職後因競業禁止補償、同業任職限制等問題發生爭議,建議員工先保留完整的勞動契約、競業禁止協議、薪資資料、離職文件以及公司往來紀錄,再由律師確認條款效力及可以主張的權利。

常見問題 QA

Q:離職後競業禁止最長可以約多久?

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9條之1規定,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。但約定2年並不代表一定全部有效,仍然需要視具體限制內容是否符合合理範圍而定。

Q:競業禁止補償金怎麼算?

要先看雙方契約怎麼約定。本案中,雙方約定的補償方式是以小梁「離職前6個月平均工資的50%」計算。但其他案件不能直接套用本案數字,仍然要依實際契約內容及法律規定判斷。

Q:離職後找到薪水更高的工作,還能要求競業禁止補償嗎?

可以。本案中,小梁離職後新工作的投保薪資高於原本平均工資,但法院仍認為,這並不代表競業禁止沒有對其職業選擇造成限制,最後仍判決公司應支付已到期的競業禁止補償。

Q:競業禁止的範圍可以由公司隨便寫嗎?

不可以。依本案判決引用的法律規定,競業禁止的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都不能超過合理範圍,所以看到契約寫著「離職後不得從事相關產業」時,不能只停在這句話,還需要進一步確認限制到底涵蓋哪些工作、地區、公司及期間。

Q:公司一直不付競業禁止補償,可以一次要求兩年的錢嗎?

不一定,要看雙方對於補償金的給付方式如何約定。

本案約定採「按月支付」,因此法院認為尚未屆期的部分原則上不能直接提前全部請求。這也是提起訴訟前必須確認的細節。

Q:我只是一般員工,公司也可以要求我競業禁止嗎?

不能只看職稱判斷。

按規定,其中一項重要條件是勞工原本擔任的職務,是否能夠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。所以,並不是公司只要在制式勞動契約裡放入競業禁止條款,就能當然對所有離職員工產生相同限制。

遇到競業禁止協議爭議,可以怎麼辦?

如果正在考慮離職,或已經離職卻遇到競業禁止問題,第一件事情不是急著認定「我簽過,所以一定沒辦法」,而是先把當初簽署的文件找出來。

尤其可以確認:

  • 競業禁止期間到底多久?
  • 限制哪些產業、公司或工作?
  • 有沒有地域上的限制?
  • 公司約定支付多少補償?
  • 補償金什麼時候應該支付?
  • 公司是否已經開始拖欠補償?

因為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,以及雇主究竟應支付多少補償,往往不是只看其中一句契約文字就能判斷。越早把契約內容、工作性質與離職後的情況整理清楚,越能避免自己受到不必要的就業限制,也能確認原本應取得的補償是否遭到公司拒絕支付。
陳伯彥律師長期勞資相關爭議案件,能依不同案件情況提供完整法律分析與訴訟規劃,協助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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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案例人物皆已化名,部分細節已調整以保護當事人隱私。每個案件的契約內容、證據資料、合作模式與檢察官判斷均不同,本文不代表相同案件必然可獲得相同結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