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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ggle【成功離婚】長期分居可以離婚嗎?法院認定婚姻已難以維持,成功判決離婚
Q:夫妻已經分居兩年,法院會判離婚嗎?
有可能,但不是只要分居滿一定時間,法院就一定會判准離婚。
台灣法律目前沒有規定「夫妻分居幾年就能自動離婚」。法院判定的條件,除了確認夫妻間是否已經有「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」,也會審酌婚姻是否失去共同生活和修復的可能。
以下案件中,阿芳(化名)與丈夫長期分居而且雙方沒有共同生活意願,法院最終認定婚姻關係已發生重大破綻,判決准予離婚。
生病接受治療期間,夫妻關係逐漸惡化
阿芳與丈夫結婚多年,在這段期間,兩人因為生活及家庭問題逐漸產生摩擦,夫妻關係日益惡化。
某一天,雙方因為家庭和金錢問題發生爭吵,阿芳憤而離家,在這之後兩年雙方都各自生活,對阿芳而言,這段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。
後來,沒想到一直要求她回家的丈夫卻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
法院認定雙方已失去維持婚姻的意願,判決准予離婚
面對離婚訴訟,阿芳擔心不知道該如何應對,一方面是不知道先生看到她之後會不會出爾反爾,另一方面也是害怕親自碰面讓自己的身心狀況變得更糟,因而決定尋求陳伯彥律師協助全程代理出庭,而當陳伯彥律師了解案件經過後,協助整理了雙方婚姻破裂的事實,包括:
- 雙方已長期分居約兩年
- 已無共同生活事實
- 雙方已無繼續維持婚姻的意願
- 婚姻關係已無修復可能
在訴訟中,阿芳也表示因為自己曾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,所以不願意再住在一起,希望法院判決離婚。法院綜合本案情況後認為:
- 阿芳與丈夫已分居約兩年
- 雙方已無任何夫妻情感互動
- 雙方均已缺乏維持婚姻的意願
- 婚姻已經沒有恢復共同生活的可能
因此認定雙方已達到「兩方都喪失維持婚姻希望」的程度,構成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,最後判決准予阿芳與丈夫離婚。
《民法》第 1052 條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提起裁判離婚前,可以先準備哪些資料?
若雙方已經長期分居,可以先整理:
- 雙方分居時間及經過
- 對話紀錄與聯絡情形
- 對方拒絕返家或拒絕共同生活的訊息
- 戶籍、居住或生活狀況資料
- 是否曾嘗試溝通或修復婚姻
- 可證明婚姻破裂的其他文件或證人
每件離婚案件的破裂原因不同,證據重點也不一樣,不能只憑一句「感情不好」就期待法院馬上判決雙方離婚。準備充分的資料,有助於案件的進行。
常見Q&A
Q:法院如何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破裂?
法院認定的並不只是法律上的夫妻名分,而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,建立在夫妻彼此:誠摯相待、互信互諒、相互協助、共同維持家庭生活等基礎之上。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,原則上也有同居義務。
但是,如果夫妻已經長期分居,無法彼此互信、互諒,也看不出有恢復共同生活的可能,就沒有必要勉強維持只剩形式的婚姻關係。
Q:分居兩年,就一定可以離婚嗎?
不一定。分居時間雖然是重要判斷因素,但法院通常還會綜合考量:
- 分居的原因
- 雙方是否仍有聯繫
- 是否曾嘗試修復婚姻
- 是否還有共同生活意願
- 婚姻是否已經實質破裂
- 婚姻破裂的責任歸屬
因此,分居只是證明婚姻破裂的其中一項事實,並沒有「住滿兩年即解鎖離婚」這種機制。
Q:雙方同意離婚,法院就一定會判離嗎?
是的。但如果雙方有辦法直接協議離婚,就可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,不必進入法院訴訟。
只是當已經提起裁判離婚,即使對方在書面中表示同意,法院仍可能需要依法審查。尤其在家事事件中,部分程序不能只靠書面認諾便直接作成判決。本案正是綜合雙方長期分居、拒絕共同生活及均無維持婚姻意願等客觀事實,法院才判決准予離婚。
陳伯彥律師提醒:就算婚姻已經沒有共同生活,法院也不一定會判准離婚。
如果你正面臨:
- 另一半長期失聯
- 分居多年卻無法辦理離婚
- 對方拒絕配合簽字離婚
- 婚姻早已名存實亡,不知道是否符合裁判離婚條件
建議盡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,評估案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,並及早整理相關證據,以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蘗樂法律事務所由陳伯彥律師親自了解案件情況,協助當事人釐清婚姻破裂原因、整理訴訟資料及規劃離婚策略,透過合法程序處理已經難以維持的婚姻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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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案例人物皆已化名,部分細節已調整以保護當事人隱私。每個案件的契約內容、證據資料、合作模式與檢察官判斷均不同,本文不代表相同案件必然可獲得相同結果。
由台中律師 陳伯彥律師 撰文,具多年民事案件經驗,致力於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法律解決方案。






